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9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9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于2024年8月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16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8月购买了聚龙九号9栋2003号房,但小区内自2023年1月开始至今违法搭建现象泛滥,申请人已多次向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违建问题,但小区内的违建问题至今已经持续19个月了仍未解决。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并拆除攸县聚龙九号小区9栋1-26层所有在外墙上搭建的违法建筑和03号户型大门对面的外墙向外推移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建筑原状。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请求复议机关一并审查《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政办发〔2023〕4号)第七条的合法性,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章建筑责任。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法查处聚龙九号所有违章建筑的行政主体系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被申请人没有查处聚龙九号小区所有违章建筑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根据攸县人民政府攸政发(2016)8号《攸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拆违控违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有关规定、及攸县人民政府攸政办发(2023)年4号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第七条规定: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属地政府落实建设项目巡查管控职责并对控违工作进行督察;负责对群众投诉和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核实、查处;负责督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做好相关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第八条规定:县拆违控违办公室负责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将依法认定、查处的违法建设移交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工作。属地政府实施强制拆除确有困难的,县拆违控违办公室负责协调拆违控违执法大队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组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工作。拆违控违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和重点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移送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城区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设置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临时设施行为;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要求: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劝阻,相关线索应当及时抄告县自然资源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上,被申请人负责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应立即劝阻责任,拆控违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和重点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移送的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反映的聚龙九号的违章建设并无查处并强制拆除的相关职责,无法履行其认为的相关职责。综上,请求攸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购买了聚龙九号9栋2003号房,并发现小区内自2023年1月开始至今违法搭建现象泛滥。后申请人通过湖南省统一互动平台、县长热线及红网平台对所发现违法搭建现象进行反映,并得到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回复“已针对私自乱搭建行为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及时把相关法律文书当面移送控拆违大队,由控拆违大队处理。由于所反映小区内违法搭建情况一直未得到解决,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并拆除攸县聚龙九号小区9栋1-26层所有在外墙上搭建的违法建筑和03号户型大门对面的外墙向外推移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建筑原状。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对申请人提出依法查处聚龙九号违章建筑的履职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
上述事实有:1、《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2、湖南省统一互动平台信访投诉及回复截图;3、攸县自然资源局红网官方回复截图;4、案涉违法搭建照片;5、邮政信件物流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是否合法、适当,现分析如下: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聚龙九号小区内的违法搭建问题进行查处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理公司负责在建项目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物业公司负责小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并相应承担各自巡查范围内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劝阻和及时报告责任。城管拆违控违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和重点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承担及时劝阻、制止、上报、移送的责任。聚龙九号小区内的违规违建行为的线索应由物业公司移送线索。同时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分类认定,县拆违控违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工作,负责协调拆违控违大队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强制拆除。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强制拆除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回复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另,申请人附带提出对《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政办发〔2023〕4号)第七条的合法性审查。经复议机关审查,该条制定依据是株政办发〔2023〕1号文件中《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第八条,未发现《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政办发〔2023〕4号)第七条存在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的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