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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1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0-3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1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回复》,2024828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94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8月购买了聚龙九号92003号房,申请人于20234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攸县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行为。20236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答复书》,称聚龙九号小区(已完成部分,总面积110504.16平方米)2022125日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和勘察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当日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交付使用。申请人不服,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46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0281行初169号,判决:一、撤销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612日作出的《关于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答复书》;二、责令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陈石峰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4715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旧没有针对违法验收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被申请人的答复依旧违法。理由如下:一、根据《总平面及竖向设计图》显示中小区正大门两侧设计图上是地面停车位,但实际建设为了两块绿地,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监督职责;二、外墙未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外墙真石漆,但五方主体验收通过了,被申请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715日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查处攸县聚龙九号9栋外墙未按照涉及图纸施工,违规竣工验收违规交房的行为,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作出的《对陈石峰同志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正确。理由如下:一、聚龙九号小区(已完成部分,总面积 110504.16平方米)2022125日竣工验收合格。聚龙九号项目在2022125日前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分项验收(联合验收)。攸县自然资源局在20221129日进行了规划、土地核实,同意建设项目验收通过;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1117日对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为合格;株洲市防雷中心攸县防雷所在20221125日对项目防雷装置检测为符合规范要求。由于该项目经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并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所以该项目无需进行人防建设验收。分项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2022125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经过考评核查,认为项目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答辩人对上述过程予以了监督。涉案工程在2022125日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相应资料,所有涉及部门、单位结论均为合格,所以涉案工程是在2022125日验收通过。二、针对极少部分外墙已完成外墙粉刷、未施工真石漆面层情况,答复人也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了调查。相关责任主体一致认为未施工面层真石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且部分业主提出不需施工面层真石漆,故责任主体单位一致于 2022125日确认竣工验收合格。申请人所反映的私搭乱建情况发生在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根据法律及政府部门职责分工,该职责非由答复人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34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攸县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行为。20236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答复书》。2024612日,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23)0281行初169号判决撤销被告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612日作出的《关于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答复书》。2024625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判决书。2024715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对申请人在履职申请书上提到的违规交楼、外墙未施工真石漆面层问题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另查明,聚龙九号小区于2022125日竣工验收合格。聚龙九号项目在2022125日前相关部门已经进行了分项验收(联合验收)20221129日,攸县自然资源局在进行了规划、土地核实,同意建设项目验收通过;20221117日,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项目消防验收意见为合格;20221125日,株洲市防雷中心攸县防雷所在对项目防雷装置检测结果为符合规范要求。由于该项目经攸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同意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并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所以该项目无需进行人防建设验收。分项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竣工验收。2022125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经过考评核查,认为项目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被申请人对上述过程予以了监督。案涉工程在2022125日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相应资料,所有涉及部门、单位结论均为合格,所以涉案工程是在2022125日验收通过,验收过程被申请人履行监督职责。

又查明,2021310日,聚龙九号小区16位业主代表向株洲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了关于部分放置空调外机以及盆栽区不做真石漆的申请。

再查明,验收通过后,被申请人基于履行验收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五方责任主体出具了《关于聚龙九号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说明》,部分外墙不做真石漆的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五方责任主体单位认为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具体时间为20247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聚龙九号项目(规划、土地)核实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湖南省株洲市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竣工前的分项验收资料、异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复;

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并申请竣工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照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经过考评核查,认为项目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签字、盖章;

4.五方责任主体关于聚龙九号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说明、16位业主代表请求部分外墙不做真石漆的申请;

5.醴陵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0281行初169号。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陈石峰同志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是否合法、适当。现分析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该《实施办法》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规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湘建建〔2019134号)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本案中,建设单位株洲市一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了分项验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了竣工验收,五方主体责任出具了“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的部分外墙未施工真石漆问题,被申请人要求五方主体责任单位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16位业主代表的请求等证据。被申请人履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对工程竣工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履行了法定职责,回复内容合法。

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申请人反映的违规搭建等问题,属于验收后的行为,根据《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执行工作,属地政府拆除有困难的,县拆违控违办公室负责协调拆违控违执法大队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明确告知了申请人相关部门职责,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拆除均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三、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2023612日作出的《关于聚龙九号小区违规交楼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陈石峰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4625日收到该判决书,2024715日重新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及时履行了法院的生效判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对陈石峰同志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