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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0-2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3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于202483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96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8月购买了聚龙九号92003号房,但小区内自20231月开始至今违法搭建现象泛滥,申请人已多次向攸县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反映违建问题,但小区内的违建问题至今已经持续19个月了仍未解决。申请人于20245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并拆除攸县聚龙九号小区91-26层所有在外墙上搭建的违法建筑和03号户型大门对面的外墙向外推移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建筑原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已于530日被申请人签收,但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的攸县聚龙九号部分业主违法建筑一事,根据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用地办法细则》(攸政办发(20234 号)文件规定的通知,攸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取证,对违法建筑作出认定。2022年下半年,被申请人已对聚龙九号部分业主违法建筑事宜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2023110日依法认定了攸县聚龙九号部分业主建设行为违法。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因此,申请人20245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前后被申请人已陆续告之上述情况。综上所述,申请人在2024529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确认攸县聚龙九号部分业主建筑为违法建筑之请求,被申请人在202319日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进行了调查和违法建筑认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超出职权履行强制拆除行为是不正确的。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8月购买了聚龙九号92003号房,购买后申请人认为聚龙九号小区存在违法搭建问题,分别在2023年进行了一系列投诉,被申请人均进行了答复处理。具体为:2023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红网反映的聚龙九号小区部分业主存在私自乱搭乱建的行为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多次联合控拆违办、控拆违建大队和春联街道办事处到现场进行制止,作为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主体,我局已相继对以上违建户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并及时把相关法律文书当面移送控拆违大队,由控拆违大队跟进处理,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管理,杜绝类型行为的发生。20235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通过红网反映的聚龙九号小区部分业主存在私自乱搭乱建的行为作出答复: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查看情况,攸县聚龙九号小区部分业主确实存在私自乱搭乱建的行为,我局多次联合控拆违办、控拆违大队和春联街道办到现场进行制止,相继对以上违建户下达了《停工通知书》和《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并及时把相关法律文书当面移送控拆违大队和街道办,同时要求物业公司加强日常管理,根据县里控违控违相关职责要求,我局为违法建设查处的法律主体,只负责对建设进行合法性认定工作。目前小区内的违规搭建我局已及时做了合法性认定工作,并及时下达了相关的文书,不存在对违法建设的不作为和工作渎职的行为。申请人认为聚龙九号小区违法搭建一直未得到妥善处理,遂于20245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拆除攸县聚龙九号小区91-26层所有在外墙上搭建的违法建筑和03号户型大门对面的外墙向外推移的违法建筑,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建筑原状。被申请人于530日签收该申请书,直至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湖南省统一互动平台信访投诉及回复截图;3、攸县自然资源局红网官方回复截图;4、案涉违法搭建照片;5、邮政信件物流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现分析如下: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聚龙九号小区内的违法搭建问题进行查处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攸县实施株洲市管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细则》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理公司负责在建项目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物业公司负责小区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并相应承担各自巡查范围内违法行为线索的登记、劝阻和及时报告责任。同时根据第七条及第八条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局对相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进行分类认定,县拆违控违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执行工作,负责协调拆违控违大队配合责任主体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县自然资源局系认定建筑是否违法并下达相关文书的适格主体,但其不具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职权。

二、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不论是否受理都应将实际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实质是对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但申请人在530日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并未对该履职申请进行处理,且未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此举属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进行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10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