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7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7号
申请人徐某等十一人。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徐正威等11人认为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4〕18号《关于徐正威等11人反映“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信访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10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案涉建筑存在未按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法违规施工建设的情况,且对该违法行为查处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该《答复》也没有引发具体的行政行为或法律争议,没有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已经按照程序进行了书面答复,已经告知了申请人,如第三人存在“分割拆零”销售房屋的行为应当向住建部门反映。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答复》。
第三人均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2024年5月28日邮寄的《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并处罚第三人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进行项目建设,违法分割商铺的行为。2024年8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攸自然资信复字〔2024〕18号《关于徐正威等11人反映“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信访事项的答复》,书面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是由住建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由被申请人根据住建部门的相关许可资料以及买卖双方合同及申请进行产权登记。商品房预售前提是由住建部门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故该查处职责不是被申请人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范围内,申请人可将问题向住建部门反映。
上述事实有:1、《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2、《关于徐正威等11人反映“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信访事项的答复》;3、邮政信件物流截图。
本府认为,结合十一位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本案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答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后,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答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对基本情况进行了调查,并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所请求履职的主体应为住建部门,被申请人不具有查处履行分割拆零行为的职责,符合法定程序。
二、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住建部门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在《答复》告知申请人应向住建部门提起履职申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并无不当。
另,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作出“本局认为该职责不是本局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责的范围内”的结论,实质上就是不予受理,但被申请人未将结果准确告知申请人,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4〕18号《关于徐正威等11人反映“履行对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紫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割拆零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书”信访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