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0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0号
申请人蔡某等六十五人。
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查处申请书》,于2024年10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依法听取了代理人的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位于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品房项目的业主,案涉项目存在违法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根据快递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就违法行为于90日内处罚完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举报案件应当自60个工作日办结,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但至今被申请人超过了法定期限未告知处理结果及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行为。申请人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针对攸州义乌国际商贸城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确实未对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但事出有因。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期间,因有部分义乌国际商贸城业主通过市长热线、网络投诉等方式提出与申请人一致的诉求,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回复的方式进行了回复。因为涉及人数极多,被申请人以为申请人与其他方式反映情况的业主系同一主体,所以没有及时进行书面答复。二、关于申请人认为违法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查处申请书》中认为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具备施工条件”以及“建设资金没有落实”,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查阅复核档案资料,被申请人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5月16日公示了义乌商贸城一期(1、4、7、8、10、11、13、15、17、19、21栋)和义乌商贸城一期(2、3、5、6、9、12、14、16、18、20、22、23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相应申请资料,程序到位,符合《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1日,65位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查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查处申请书》中列明的查处事项为:一、请求依法查处攸州义务商贸城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攸县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二、就被申请查出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登记立案、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结果书面送达申请人。根据快递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7月13日签收,直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申请人于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现分析如下:
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以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应由发证机关进行查处。故被申请人作为本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于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后,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不论是否受理都应将实际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但被申请人在7月13日签收《查处申请书》后,并未对该《查处申请书》进行处理,也未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答复职责的理由成立,本府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蔡周群等65人的《查处申请书》作出答复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