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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1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2-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1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管〔2024〕第07-0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02410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11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91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西麦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乳蛋糕”配料表标注的“”未具体标准是什么油,违反了法律规定,后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1012日作出的攸市监管〔2024〕第07-0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20249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函,反映其在超市购买了湖南西麦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乳蛋糕”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投诉举报诉求为法定期限内答复其投诉案件受理情况并限期组织电话调解处理消费者投诉,法定限期答复其举报案件立案情况并给于最高奖励,依法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函后,被申请人于2024924日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食品及标签,经询问,被投诉举报公司承认202499日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标签错误,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标注清楚而导致,发现后已及时改正。现场被投诉举报公司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及相关证照。202492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925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2024101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攸市场监管〔2024〕第07-0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故终止调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且核查处置回复依法依规,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了湖南西麦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乳蛋糕”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遂于20244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西麦龙食品有限公司,反映其生产销售的“牛乳蛋糕”产品标注的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要求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917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2024924日到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024925日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食品及标签,经询问,被投诉举报公司承认202499日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标签错误,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标注清楚而导致,发现后已及时改正,并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及相关证照。2024924日,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41012日,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攸市场监管〔2024〕第07-010《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电话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公司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故终止调解。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不予立案审批表》购买产品及小票图片、信件邮寄单、现场笔录、案涉产品改正后包装标签、电话告知截图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场监管〔2024〕第07-0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函后及时受理了投诉,在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被投诉举报公司承认202499日生产的该批次食品标签错误,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标注清楚而导致,发现后已及时改正。现场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新的同类产品的标签及相关证照,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因被投诉举报公司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最终以电话、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终止调解以及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场监管〔2024〕第07-010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12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