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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6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1-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6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人攸县某幼儿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举报不予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1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96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协商将该幼儿园50%的份额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96日签订《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第三人要求申请人汇款1000000元(其中90万元为童星幼儿园50%的份额转让款,10万元为对案外人邓玉龙支付的空白地租金)。在申请人汇款后,经了解得知,第三人仅依法取得住宅用地100多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其所建幼儿园用房全部是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建设的违法建筑,第三人所租赁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申请人于20248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转让使用权、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材料后至今未答复处理。申请人诉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案外人邓玉龙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024816日交邮的实名举报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及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就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第三人及案外人邓玉龙系合伙关系,期间所发生的矛盾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其举报的违法建房行为并不是为了保护其自身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不予答复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且被申请人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也均对其没有任何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复议答复人提起行政复议系不符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行政机关是否答复和处理与举报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同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是否针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也是没有申请复议资格的,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96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协商将该幼儿园50%的份额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96日签订《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202097日申请人向第三人汇款1000000元。在申请人汇款后,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仅依法取得住宅用地100多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三人所租赁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其所建幼儿园的房屋全部是未经合法程序审批建设的违法建筑。为此,申请人于20248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转让使用权、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根据邮政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                          

上述事实有:

1.《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

2.《举报材料》

3.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

4.邮政信件物流截图。

本府认为,结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本案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就本案所涉及的集体土地领域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该条款中对举报主体资格未作任何限制,由此申请人具备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当事人在限期内不作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当事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应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理,且无论是否受理立案都应将情况反馈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817日收到《举报材料》后,并未对该申请进行处理,也未告知申请人处理情况。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答复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