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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7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1-2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7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攸县教育局。

第三人攸县某儿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攸县教育局对其举报不予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119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2096日,第三人与申请人协商将该幼儿园50%的份额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96日签订《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第三人要求申请人汇款1000000元(其中90万元为童星幼儿园50%的份额转让款,10万元为对案外人邓玉龙支付的空白地租金)。但在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后,多次要求邓翔、谢资提供其所称的该幼儿园建筑面积1689㎡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供申请人查看,邓翔、谢资均拒不提供。后经了解到该幼儿园建筑面积1689 ㎡的房屋是无规划设计、无建筑设计、无消防设计及其验收合格的违法建筑,根本就不具备开办幼儿园的法定条件,不符合开办幼儿园的安全要求,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鉴于被申请人系幼儿园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申请人于20248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请求查处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举报材料》(简称《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收到申请人上述实名举报材料后至今未答复。申请人诉求:1、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园舍、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依法履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2024816日交邮的实名举报事项依法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系2017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开办的乡村民办幼儿园,该园园舍为自建两层双通道房屋,有房屋设计图纸、消防设施器材,但无消防设计和验收意见书。因历史原因,该园符合当时对乡村民办幼儿园审批消防方面的硬性条件:幼儿园用房不超过三层且有双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所以获得了办学行政许可审批。因申请人是第三人股东之一,被申请人对民办幼儿园股东之间的事一般是建议股东之间自行协商处理为主,所以,在2024817日接到申请人举报材料之后,被申请人电话通知了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邓翔,要求其与申请人协调,确保幼儿园正常教学。在股东之间协商无效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435日联合下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的要求。被申请人于20241118日向第三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给幼儿园教育用房尽快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并于20241119日将举报调查处理情况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96日,第三人法定代表人邓翔案外人谢资与申请人协商将该幼儿园50%的份额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申请人,并于202096日签订《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202097日申请人向案外人谢资汇款1000000元。2024816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建筑面积1689 ㎡的房屋无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开办幼儿园的安全要求,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收到申请人上述实名举报材料后依据国家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435日联合下发《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的要求20241118日向第三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第三人给幼儿园教育用房尽快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并于20241119日将《关于曹斌通知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答复》(简称《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幼儿园份额转让合同》2.《举报材料》3.《答复》及送达回执、4.《整改通知书》5.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证、6.邮政信件物流截图。        

本府认为,结合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本案事实来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被申请人具备查处教育机构违法行为的职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以及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限时办结:(一)办理的事项只涉及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办理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办结;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三)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或者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负责审查或者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或者批准完毕;(四)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60日内办结;6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817日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20241118日向第三人制发《整改通知书》,并于1119日将《答复》当面送达给申请人未提供不计算办案期限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违反《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超出了规定的办案期限,程序违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整改通知书》内容不当第三人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系20178月经被申请人批准开办的乡村民办幼儿园,园舍为自建两层双通道房屋,有房屋设计图纸、消防设施器材,但无消防设计和验收意见书该园2017年申请批准时符合被申请人对乡村民办幼儿园审批消防方面的要求,获得了办学行政许可审批。在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教发厅〔20241号)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手续”的要求20241118日向第三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本案中第三人园舍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但被申请人制发的《整改通知书》中未明确规定整改期限、整改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内容不当,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项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20241119日作出的《关于曹斌通知举报材料处理情况的答复》程序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118日对第三人作出的《整改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