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82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82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构成行政不作为,于2024年12月17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举报信,举报攸县喜盈盈食品厂生产的麻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签收了该邮件,至今未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到攸县喜盈盈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为《糕点通则》,该标准适用于中式糕点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该公司的食品标签标注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请求,因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奖励。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12315平台上进行反馈。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攸县喜盈盈食品厂生产的麻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举报信。2024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到攸县喜盈盈食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的产品执行标准为《糕点通则》,该标准适用于中式糕点产品的生产、检验和销售;该公司的食品标签标注存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到位。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请求,因不符合《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奖励。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电话联系了申请人,告知其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在12315平台上进行反馈。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及邮件轨迹证明、涉案商品包装及说明照片、《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电话通信记录截图、现场检查笔录、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等证据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认为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履行了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