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9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9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民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5年1月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年3月11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攸县新市镇光明村村民。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信函,称其邻居在自家的茶园修建了坟墓,距离申请人家仅几米远,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60日内未回复其履职申请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其邻居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责令其邻居恢复原状和给予其邻居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情况属实。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对新市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攸县殡葬乱象问题交办函》,要求其在2025年1月11日前依法处置到位。2025年1月7日,新市镇人民政府在回复中称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因一方无人参加和另一方表示不愿迁坟拒绝参加调解。被申请人认为:一是从相关法律看,被申请人已履职到位。虽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文件明确攸县为火葬区,但违规土葬、装棺再葬等现象人存在。2012年的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行政强制权,且在湖南省民政厅公布的全省民政系统执法事项目录也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强制迁坟等执法权限,其法律依据不充分。二是从现行工作机制看,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层级管理实际。殡葬改革工作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投诉后已经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新市镇政府进行了交办,由其进行处理,由当地政府的参与协调有利于化解争议。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信函,称其邻居在自家的茶园修建了坟墓,距离申请人家仅几米远,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申请人进行书面回复。2024年12月9日,被申请人向新市镇人民政府下达了《攸县殡葬领域乱象问题的交办函》,要求新市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月11日之前依法处置到位,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被申请人。2025年1月7日,新市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回复称当地村委拟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解,因申请人未到场调解未成功。
以上事实有下列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及邮政签收记录、现场照片、《攸县殡葬领域乱象问题的交办函》、《新市镇人民政府关于县民政局交办我镇殡葬领域乱象问题的回复》、攸县民政局对市长热线和县长热线交办问题的回复,光明村的会议记录等。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应该根据职责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殡葬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2012年修订后明确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同时湖南省民政厅公布的全省民政系统执法事项目录未包含殡葬行业的行政强制执法权限和行政处罚权。
二、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后,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的县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应该对申请人给予书面回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攸县民政局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