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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0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3-1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0

 

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的回复违法,20251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123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以及第二十条之规定,被投诉商家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告知行为违法。同时本案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销售散装粉丝存在虚假宣传及产品标识虚假保质期的问题进行投诉。115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和询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进货渠道正规,能出具该品牌“龙口粉丝”的合格检验报告及其它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其销售的是正宗“龙口粉丝”,申请人所反映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成立。投诉中所述保质日期标识错误系机器设置和电脑错误程序问题,非被投诉人为主观故意导致且现已整改到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被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本案只适合投诉调解程序。由于被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是投诉而非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投诉,相关文书均通过上传12315平台和发送手机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销售散装粉丝存在虚假宣传及产品标识虚假保质期的问题115日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同日经过调查核实发现:1.被投诉超市进货渠道正规,能出具该品牌“龙口粉丝”的合格检验报告及其它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证明其销售的是正宗“龙口粉丝”,申请人所反映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成立;2.被投诉超市销售产品保质日期标识错误的情况属实,但系机器设置和电脑错误程序问题导致,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超市限期改正。被投诉超市改正后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并且被投诉超市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115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向申请人送达了攸市场监管〔2024〕第011-06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现分析如下: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本案中,全国12315平台系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申请人仅通过“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而非提出举报,被申请人最终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无不当。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为由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举报,申请人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行政复议请求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