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2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2号
申请人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12315投诉举报平台作出的处理决定(1430223002025011288336910),于2025年1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7日在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购买了标注为“有机花菜”的商品,后经核实该商品实际为普通花菜,无有机溯源码,涉嫌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遂于2025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提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等合理诉求。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的处理决定未依法履行立案核查职责,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花菜涉嫌以次充好。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被投诉人现场提供了该花菜的进货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报告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为“有机花菜”。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整改,被投诉人当场把原产品标牌撤除,更换成新标牌。新标牌内容“品名:花菜 ¥4.98元/500克”等,并及时更新了电脑打印小票数据。由于被投诉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被申请人制发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文书均通过上传12315平台和发送短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花菜涉嫌以次充好。1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调查核实发现,被投诉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为“有机花菜”,但被投诉人陈述元旦后春节前由于销售旺盛,长沙蔬菜批发市场有机花菜货源断供,该超市就改为从攸县谭桥运彪蔬菜批发部购进普通花菜补充花菜货源。过年前夕超市购物人员多,营业人员工作繁忙,有机花菜和普通花菜在外观上又并无很大的区别,价格上也一致(有机花菜的市场销售价格本应高于普通花菜市场销售价格,但之前为招揽顾客该超市就把有机花菜的市场销售价在不低于成本价的情况下按普通花菜的市场销售价对外销售)营业人员由于业务不熟和工作疏忽等原因,并未及时把标牌名称由有机花菜更换为普通花菜,也未及时把电脑上的花菜名称信息更改过来。根据以上情况被申请人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被投诉人当场整改到位。被申请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并且被投诉人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和短信的形式向申请人送达《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调解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本案中,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填写申请,投诉攸县网岭镇家多福生活超市销售的花菜涉嫌以次充好,系申请人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被申请人在受理该投诉后对被投诉人进行了现场核查,认定被投诉人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并且其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任何形式的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故被申请人于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1430223002025011288336910)实质系作出终止调解决定,是对申请人与商家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在调解中是居中角色,其行为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