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4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4号
申请人包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作出不予立案的行为,于2025年1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27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被申请人回复现场未发现案涉产品,因证据不足决定不予立案,但并不代表被举报人不存在违法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直接根据现场未查获作出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攸县好又多生鲜超市(梅城国际店)销售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当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依法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涉案批次食品,被投诉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情况,申请人未提出其他意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复议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攸县好又多生鲜超市(梅城国际店)销售的烧烤系列骨肉相连和北虫草存在问题。当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烧烤系列骨肉相连和北虫草产品问题并不存在。被投诉人在进货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资质证明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攸市监管〔2025〕第3-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管〔2025〕第3-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是否合法。本案中,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举报后,及时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未发现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且被举报人提供了相关的资质证明以及案涉产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攸市监管〔2025〕第3-19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市监管〔2025〕第3-19号《举报不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