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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8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4-0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8

 

申请人龙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5210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14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123日通过攸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10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本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书的第三点不服。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2025124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关于“公布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的请求,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已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网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关于“公布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投诉举报工单总数,2024年网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总数,2024年商户注册登记总数,2024年商户注销总数”的请求,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规定的政府信息。2025210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依规。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123日通过攸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申请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一共五项:1.网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2.攸县市场监督局2024年投诉举报工单总数;3.2024年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总数;4.2024年商户注册登记总数;5.2024年商户注销总数。202521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申请公开我局对攸县网岭家多福超市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通常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发出的,要求相对人改正其涉嫌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一种法律文书,其性质更偏向于行政监管和纠正手段,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而非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您申请的公开事项,可以不予公开。二、关于公开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丁智勇,电话0731-24801345。三、关于公布我局2024年投诉举报工单总数2024年网岭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总数、2024年商户注册登记总数、2024年商户注销总数。此类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同日,被申请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本府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点的内容方面,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2024年投诉举报工单总数、2024年网岭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处理总数、2024年商户注册登记总数、2024年商户注销总数等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其次,关于本案答复程序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124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10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电子邮箱送达,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2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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