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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0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5-1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0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攸县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攸县消防救援大队局对其举报作出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521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机关于2025416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攸县菜花坪童星幼儿园的股份占有人,了解到该幼儿园建筑面积1689 ㎡的房屋是无规划设计、无建筑设计、无消防设计及其验收合格的违法建筑,为防止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申请人于20241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请求查处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上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等,被申请人于2024115日收到该举报材料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处理,直至2025116日才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曹斌对攸县菜花坪童星幼儿园举报材料的回复》。申请人认为该回复超出法定期限,程序明显违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对消防违法行为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案涉幼儿园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诉求:1、确认被申请人20251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20251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提出确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回复属于违法行为的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快递显示2024115日投递到被申请人处,经与快递员确认,其投递时未电话通知被申请人也无工作人员实际签收,实为无效投递。被申请人2025110日知悉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后,立即按照举报投诉受理流程进行处理,并于20251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

二、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违法行为履行调查和处理的法定职责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十五条之规定,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其投入使用前不需要经过消防救援机构的许可。申请人举报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房屋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被申请人无管辖权,不具备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其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是片面且无依据的,消防救援机构履行职责首先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辖规则,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文件要求,2019年后全国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采取的是“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方式,对管辖的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进行抽查,经查询案涉幼儿园在被申请人“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中未被确定为监督检查对象,且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中也并未涉及到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的举报投诉线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及时处理了申请人提出的举报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不具备查处申请人举报投诉材料中涉及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案涉幼儿园股份占有人,20241114申请人认为案涉幼儿园建筑面积1689 ㎡的房屋存在无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消防设计的问题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请求查处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举报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幼儿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邮寄物流单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115日收到申请人上述实名举报材料,通过与快递员核实,得知快递员没有联系被申请人签收信件,而是将该信件放在门口公共快递收发处。直至20251月初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电话反映了相关情况,复议机关联系被申请人查找该信件,被申请人才收悉该信件,并于20251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回复被申请人于回复材料中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案涉幼儿园无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的违法行为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涉及的违法行为应由当地住建部门查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材料》及邮寄物流单2.《回复》及邮寄物流单、3.举报材料邮件未实际送达的《情况说明》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回复是否合法,现分析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程序方面。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1114日邮寄的《举报材料》具有答复告知的职责,但因该信件到达被申请人收发室后快递员未联系被申请人签收信件,在没有被申请人有效签章和签字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该信件未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鉴于该信件未能有效送达的过错不能归责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以收到复议机关告知情况之日为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被申请人于2025110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故被申请人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二、被申请人作出《回复》的内容方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请求查处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停业整顿举报材料》中明确表示要求被申请人对攸县菜花坪镇童星幼儿园以无规划设计、无消防设计和验收的违法建筑作为幼儿园教育用房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以及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住建部门管辖范围。且根据攸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及工作职责,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故被申请人不具备查处该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对于不属于被申请人所管辖的事项,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当地住建部门举报投诉的行为合法、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110作出的《关于曹斌对攸县菜花坪童星幼儿园举报材料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