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1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1号
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2月16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1月16日已签收该材料。然而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告知申请人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以及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告知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1月14日通过邮寄的方式投诉举报攸县双旺食品有限公司,反映其于2025年1月8日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的“香辣酥”食品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示的“面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对被投诉举报公司的生产加工现场及拼多多平台销售网店进行了核查,均未发现申请人反映的“香辣酥”食品,被申请人也向被投诉举报公司就案涉产品进行了相关了解和问询。2025年2月11日前,被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申请人,试图告知其投诉受理情况和协商调解事项,申请人电话均未接通。2025年2月11日,被投诉举报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意见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14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攸县双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辣酥”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月10日对被投诉举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所反映的产品,被申请人也向被投诉举报公司就案涉产品进行了相关了解和问询。2025年2月11日,被投诉举报公司出具了《拒绝调解意见书》,以书面形式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025年2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函》和邮寄物流截图;2.购买产品截图;3.案涉产品标签照片;4.拨打申请人电话照片记录;5.拒绝调解意见书;6.终止调解决定短信送达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的受理情况,违反法定程序。但因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了投诉终止调解和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需要再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