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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4-29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3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221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228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123日签收挂号信。被申请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自挂号信签收之日到现在已经超过7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未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违法,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512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攸县智云烟酒行存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等问题,要求赔偿并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由12315投诉举报处理中心转到攸县联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10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通知投诉双方于211日至攸县联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参加调解。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申请人反映攸县智云烟酒行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于28日作出立案决定,并将立案结果于211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敬请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2025113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向被申请人反映攸县智云烟酒行存在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等问题。21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并通知申请人和被投诉人于211日至攸县联星市场监督管理所参加调解。在组织调解的过程中因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被申请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2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短信送达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告知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于20251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10日才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属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投诉的受理情况,违反法定程序,但因被申请人已通过短信向申请人告知了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不需要再责令其限期作出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