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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6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5-2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6

 

申请人权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行为不服,2025325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331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1225日已签收该材料,然而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回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其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1227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举报网店攸县优晖恒百货店,反映其在某电商平台购得该店售卖的面膜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41230日到案涉商家住所地(湖南省攸县谭桥街道谭桥社区易家场组马家坳1240号)进行现场核查,但未找到案涉商家,其未在此地开展经营活动,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经被申请人在湖南省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上查询,该店营业执照于20241031日注销。被申请人进一步对其电商平台上的店面进行检查,也未发现其经营的网店。因被诉方市场主体资格灭失,网店已关闭且无法联系上被诉方,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和终止调查决定。被申请人于202511 0日决定不予立案。20241230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并将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敬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无理要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分别于20241225日、1227通过邮寄挂号信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网店攸县优晖恒百货店销售的面膜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1230日到案涉商家住所地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案涉商家营业执照已注销,不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故被申请人作出了终止调解和终止调查决定。20241230日,被申请人通过手机通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并于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投诉举报书》和邮寄物流截图;2.购买产品截图;3.案涉产品照片;4.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5.拨打申请人电话记录截图;6;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

本府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一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举报是否立案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12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1230日通过手机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并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上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