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复字第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19)复字第1号
申请人攸县江桥街道某居民小组。
被申请人攸县江桥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江桥街道办事处关于龙湖社区月岭组与九牛巷组山塘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本案中江桥街道作出《江桥街道办事处关于龙湖社区月岭组与九牛巷组山塘权属纠纷的处理意见》时间为2013年7月8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30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