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1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攸县鸾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攸县鸾山镇人民政府关于桃源村黄泥等上山林权证现场勘界确认意见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森林、山岭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中,该《意见书》不属于鸾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相关处理决定。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该《意见书》作出时间为2019年11月29日,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9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