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2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解决其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 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就解决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先后在国家信访网和攸县信访局投诉,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了《关于罗建云上访反映镇装卸队企业改制时强行辞退老职工,并要求解决养老保险待遇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攸网信访复字〔2019〕3号),并对其作出了答复。该《处理意见》明确说明了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网岭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5月20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