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0)复字第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攸人社信访复字〔2020〕27号) 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7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关于王华同志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高级兽医师职称聘任备案申请后,被申请人给予的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13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