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复字第4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攸县网岭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某反映子女责任田被组里收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攸网信访复字〔2020〕4号)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复议申请书未列明被申请人,申请人于2020年7月27日对申请书进行补正。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罗某反映子女责任田被组里收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若申请人不服,可向攸县信访局申请复查。因此,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8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