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攸政复字第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1)攸政复字第2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针对其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攸市监行处字〔20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1年8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本案涉及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已向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并已作出(株)市监复决字〔202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攸市监行处字〔202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30日在攸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布。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其迟至2021年8月22日才提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27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