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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2〕40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2-10-08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攸政行2022〕40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232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攸市监行告字(2022)第3-5号﹞不服,2022929通过邮寄的方式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10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108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