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2〕4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攸政行复〔2022〕41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信件显示2022年2月13日被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起诉,本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攸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