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11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11号
申请人江西某运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株洲支队攸县大队。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 2024年1月28日作出的编号4305205160037162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书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3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