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1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18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答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4月10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 属于重复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4年4月10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