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24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24号
申请人谢某。
被申请人攸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24年4月16日作出的攸交答复[2024]1号“关于谢某反映攸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修省道S204公路侵占损害其房屋问题的回复”,于 2024 年5 月 15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5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