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于2024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责令其依法履职。
本府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府就攸县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不予答复的行为申请复议,本府于2024年6月1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现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为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就同一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若申请人认为攸县金融纠纷多元调解中心侵犯了隐私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建议申请人向攸县公安局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