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37号
申请人颜某。
被申请人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颜某信访事项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处理。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范畴,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是被申请人作为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实质影响。因此,被申请人的信访答复行为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所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