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41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违法,于2024年7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申请人于1月2日购买案涉产品,发现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已将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就投诉受理情况与举报处理结果分别于2024年2月29日及2024年4月28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书均已送达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