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52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2024年7月10日作出的《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关于王某反映罗某拆房造成其房屋受损问题的回复》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回复》是被申请人基于工作职责对申请人与罗立平之间的民事纠纷组织了三次调解,对三次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陈述,且未造成申请人权利的减损或者义务的增加。因此该《回复》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9月5日
(行政复议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