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系攸县农业农村局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处理。是被申请人作为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实质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是基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身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因。综上,申请人所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