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6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4-11-06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政复字第63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1010日作出的《关于刘某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20241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的答复》,系攸县农业农村局就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属于信访处理。是被申请人作为信访机构对信访人的答复,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受实质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亦是基于“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本身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原因。综上,申请人所申请的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 

                              202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