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68号
攸 县 人 民 政 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 攸政复字第68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决定 侵犯其合法权益,于 2024年11月13 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府认为: 属于重复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1月18日
(行政复议印章)
注:送申请人一份,附卷备查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