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78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攸政复字第78号
申请人严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不服,于2024年1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终止调解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