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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1-03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政复字第2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1030日作出的终止调解行为不服,202412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终止调解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故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 

                              202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