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公安局交通局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作出的第430223420250000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不服,于2024年1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第430223420250000051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申请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