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号
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一攸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主楼10楼。
被申请人二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主楼6楼。
被申请人三攸县行业办公室,住所地:攸县东城新区发展中心主楼11楼.
申请人对被三位被申请人对其人事档案不作为、乱作为、不予办理退社保退休手续等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复议。”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对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办理退休和社保的行政行为不服,对攸县发展和改革局、攸县行业办公室遗失或者不予补办档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对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在审查案件是否受理期间,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明确拒绝重新提交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朱曼云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