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6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结果情况函告书》不服,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2024年8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行政行为,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9月6日受理,2024年 10月28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均已送达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据此做出了答复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请求再次责令被申请人就《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依法作出答复,并提供履职证据和依据材料,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