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1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新市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09年购买了新市商业广场C1栋十五空房屋,2024年4月6日申请人因房屋漏水向攸县人民法院起诉攸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房屋代建人,攸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3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行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监管开发商的职责。但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来看,被申请人的实质请求是解决因房屋漏水等质量原因给其造成的损失,与开发商和代建人直接相关,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且被申请人未作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