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22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二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分别于2024年10月5日、12月20日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4〕33号以及26号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处理决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现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一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4〕33号以及26号信访事项的答复,系分别于2024年10月5日和2024年12月20日作出,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未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亦未提供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复议。”本机关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列出了两位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两份信访事项答复不服,但对于被申请人二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以及佐证材料,本机关无法得知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究竟作出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若认为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另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