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5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5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材料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25年4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2024年11月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答复举报材料的行政行为,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2025年 1月16日作出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答复处理的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均已送达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据此作出了一次答复处理以及一次回复处理。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以及回复内容实质一致,系同一行政行为,且申请人对答复和回复均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已受理申请人对于答复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府认为申请人对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