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攸县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7日作出的《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不服,于2025年4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判定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之间程序性函告移交文书,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是被申请人医政和中医股根据处理医疗事故纠纷职能向株洲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书面移交,属于内部流程,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以及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