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9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39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2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3月15日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某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4月22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举报的某企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行为,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送达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在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和举报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其次,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系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而进行情况调查、核实后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若申请人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