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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0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5-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政复字第40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5417日作出的《关于侯国英工龄认定的复函》不服,20255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经查,申请人于19926月与湖南株洲攸县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办理招工手续。20016月,该公司重组改制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19959月,侯国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20244月,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因申请人及湖南株洲攸县石油分公司无法提供申请人19937月至1995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查询后亦未发现申请人在此间存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其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申请人经多次信访及咨询,202541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侯国英工龄认定的复函》。

本府认为:该复函仅是对侯国英办理的退休手续时的工龄认定问题的解释答复,对事实部分及调查的结果等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 

                              2025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