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0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0号
申请人侯某。
被申请人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的《关于侯国英工龄认定的复函》不服,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经查,申请人于1992年6月与湖南株洲攸县石油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没办理招工手续。2001年6月,该公司重组改制与其协议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9月,侯国英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2024年4月,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办理退休手续,因申请人及湖南株洲攸县石油分公司无法提供申请人1993年7月至1995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查询后亦未发现申请人在此间存在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其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申请人经多次信访及咨询,2025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侯国英工龄认定的复函》。
本府认为:该复函仅是对侯国英办理的退休手续时的工龄认定问题的解释答复,对事实部分及调查的结果等的告知行为,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本身并没有创设、改变或者消灭申请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