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1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1号
申请人巫某。
被申请人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府认为:2025年3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4月7日受理。2025年 5月14日申请人又就同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因本府已受理申请人对于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将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府认为申请人对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