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文书公示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05-2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政复字第42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559日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关于彭某反映“公园豪庭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20255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5325日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其女儿名下房屋遭受违法建设侵害,59被申请人作出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信访事项的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其次,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信访事项的答复》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若申请人认为自身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人民政府 

                              2025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