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2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2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关于彭某反映“公园豪庭相关问题”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查,2025年3月25日申请人提出举报,反映其女儿名下房屋遭受违法建设侵害,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信访事项的答复》。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请人,已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和知情权,履行了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其次,申请人作为举报人,案涉房屋并未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0号《信访事项的答复》未为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若申请人认为自身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