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3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3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
被申请人二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4月1日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12号信访事项的答复不服,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访回复,并提出要求监督申请人二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查,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复议。”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列出了两位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攸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不服。对被申请人二攸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未提交相关证据,申请人对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分别申请行政复议。另,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被申请人是基于此作出的信访答复,信访答复书只是对信访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告知,并未对信访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该信访答复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此前,复议机关作出的(2025)攸政复字第2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中也已经明确表示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复议,但申请人此次仍未分别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