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6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5)攸政复字第4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攸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核发的攸国用(2014)第18/B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字第攸规地管子[2013]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定受理条件,现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被申请人核发的攸国用(2014)第18/B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字第攸规地管子[2013]01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分别于2014年和2013年核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期限。
二、申请人在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中附带了被申请人作出的攸自然资信复字〔2025〕21号《关于王胜反映“土地转移手续有关问题”信访事项答复》,但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只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该信访答复不在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攸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